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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入会

会员类型介绍

中介机构会员是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会员通过在天津OTC协助企业从事非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转让、承销、公司改制、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及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培训辅导、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利用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

根据《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会员管理规则》《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债权业务平台会员管理规则》《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综合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办法》,天津OTC中介机构会员分为股权业务类会员、债权业务类会员与基金业务机构会员三大类。股权业务类会员包括推荐机构会员与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债权业务类会员包括承销机构(转让股份)或财务顾问会员,发售顾问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基金业务机构会员包括基金会员、机构投资者会员和服务商会员。

入会条件

股权业务类会员

(一)基本条件

申请成为中介机构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市场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推荐机构会员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本市场认定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 万元。运营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经验和社会知名度的管理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具有开展证券发行、挂牌、转让、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3.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严格执行;

4.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5.有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本公司及所推荐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与本市场、挂牌公司之间联系通畅;

6.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格从事与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相关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法律顾问、投资咨询、培训辅导、融资对接等等中介服务;

2.依法合规经营,无重大不良记录;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债权业务类会员

(一)承销机构(转让顾问)或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

投资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承销机构(转让顾问)或财务顾问,应在提交企业申请注册材料之前,经本市场融资服务平台审核成为会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报告期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无因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其他交易所取消资格的记录,股东无不良记录;

3.业务部门成员不少于10人、团队核心人员具备2年以上银行、证券投行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其他金融工作经验;

4.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业务人员执业操守、风险管理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5.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发售人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全国500强民营企业,且增信措施充分,或单一投资人资金对接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上述第1和3项条件。

(二)发售顾问

发售顾问须拥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基金销售资格,或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无因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其他交易所取消资格的记录,股东无不良记录;

3.业务部门成员不少于10人、团队核心人员具备2年以上银行、证券投行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其他金融工作经验;

4.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业务人员执业操守、风险管理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5.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专业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一百家排名之内,或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

2.拥有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

3.在近三年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律师事务所

1.执业时间3年以上;

2.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为债权发售、转让业务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受托管理机构

1.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原则上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开展投资咨询或受托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3.已制定开展债权发售、转让受托管理实施方案,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4.非本次债权发售的担保机构;

5.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6.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业务机构会员

(一)基金会员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平台业务规则;

4.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

6.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投资者会员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平台业务规则;

4.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或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

6.机构投资者会员应当具有从事股权投融资业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及团队,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8.平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服务商会员

应当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信誉良好,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处罚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且满足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两个及以上项目投资或者有协助项目融资经验;

3.配备与投融资业务相关的专业团队。

会员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