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销机构(转让顾问)或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
投资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承销机构(转让顾问)或财务顾问,应在提交企业申请注册材料之前,经本市场融资服务平台审核成为会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报告期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无因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其他交易所取消资格的记录,股东无不良记录;
3.业务部门成员不少于10人、团队核心人员具备2年以上银行、证券投行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其他金融工作经验;
4.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业务人员执业操守、风险管理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5.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发售人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全国500强民营企业,且增信措施充分,或单一投资人资金对接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上述第1和3项条件。
(二)发售顾问
发售顾问须拥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基金销售资格,或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无因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其他交易所取消资格的记录,股东无不良记录;
3.业务部门成员不少于10人、团队核心人员具备2年以上银行、证券投行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其他金融工作经验;
4.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业务人员执业操守、风险管理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5.本市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专业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一百家排名之内,或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
2.拥有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
3.在近三年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律师事务所
1.执业时间3年以上;
2.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为债权发售、转让业务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受托管理机构
1.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原则上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开展投资咨询或受托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3.已制定开展债权发售、转让受托管理实施方案,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4.非本次债权发售的担保机构;
5.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6.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