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诚邀全国符合条件、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才踊跃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专家证书,并纳入我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专家库。您将有机会深度参与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赋能辅导、评审评估、培训授课等服务工作,共同助力企业成长,推动产业升级。
期待您的加入,与我们携手为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专业智慧与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高质量的做好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服务支撑工作,整合优质资源,科学、精准、高效的完成梯度培育的工作目标,持续提升服务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优质中小企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使用与服务,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水平、跨领域的专家团队,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公开征集、择优遴选、规范管理、动态调整、资源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进行建设与运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无不良信用记录;
2、热心中小企业公益服务事业,责任心强,能够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业条件(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1、具有技术或管理工作经验8年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核心高管;
2、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并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3、知名企业技术负责人,拥有突出技术创新成果或实践案例;
4、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同等研究水平;
5、曾在政府部门、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并8年以上工作经验;
6、其他经协会认可,在特定领域具有突出专长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第三章 专家征集与聘任
第六条 征集方式:
协会通过网站、公众平台、合作机构等多渠道公开发布征集通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专家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核聘任:
1、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组建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进行面试);
3、评审结果报协会批准后,形成拟聘专家名单;
4、拟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为协会专家库专家,颁发统一制式的《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专家库专家证书》,任期一般为三年,协会设立高级别组专家,聘期为终身。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权利:
1、获得协会颁发的专家证书;
2、受邀参与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相关咨询、评审、诊断、培训、授课、课题研究等服务活动;
3、获取协会提供的相关行业资讯、政策信息及工作资料;
4、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协会相关管理规定;
2、秉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提供专业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3、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按时保质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参与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评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5、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任何商业盈利性活动或损害协会声誉的活动;
6、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7、接受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
协会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根据专家参与活动情况、服务质量、企业反馈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 服务与联络: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营与服务,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组织专家交流活动,分享行业动态,协调服务需求。
第十三条 续聘与退出:
1、任期届满,经评估合格且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2、专家因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主动申请退出;
3、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后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 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或未能有效履职的;
· 在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
· 以专家身份从事不正当活动,严重损害协会声誉或中小企业利益的;
· 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