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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每周政策速递】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供应链金融迎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等要求,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问:《通知》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一是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二是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三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四是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问:《通知》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二是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坚持本职定位。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四是加强业务监管和政策协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的政策指导。问:如何理解《通知》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管理思路?答:《通知》基于“管业务也管风险”的原则,重点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角度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出规范性要求,旨在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中的权责义务,围绕其建立多层次的监测管理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服务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具体包括:一是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提出要求,即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确保一切金融业务均持牌经营。二是基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对其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进行规范,包括:做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贸易背景材料信息归集;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及时停止为存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三是建立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强化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强化供应链信息服务安全性、合规性评估。后续,将引导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积极申请自律备案,对于备案评估过程中发现风险问题且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商业银行等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限制或拒绝合作。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减少对中小企业资金挤占和账款拖欠,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互利共赢发展(一)正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内涵与方向。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促进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为着力点,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二)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三)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坚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本职定位。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严禁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二、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五)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积极研究建立涵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六)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基础上,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要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商业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防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截留、汇集、挪用,并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七)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营销获客、信息科技合作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等。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与自律规则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商业银行建设运营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均限于自身开展业务使用,不得对外提供建设运营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服务。(八)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要结合有关自律评估情况,定期对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评估费用应由商业银行承担。三、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完善管理框架,防范业务风险(九)本通知所称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指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是指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第三方公司等建设运营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或其他供应链管理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系统。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是指负责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供应链链上企业间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做好贸易背景材料的信息归集。商业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服务,应当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同时应积极优化资金供给结构,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相关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严禁借此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十一)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的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十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商业银行为拆分后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查,不得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十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鼓励推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业务登记标准化,提升登记质效,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规范发展。(十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付款时,提供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应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并采取必要措施核验支付指令或授权的有效性、完整性;供应链链上企业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的,应将资金划转至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供应链链上企业指定账户;供应链链上企业申请保理融资的,应将资金划转至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融资机构指定账户;供应链链上企业申请质押融资的,应将资金按约定分别划转至供应链链上企业及融资机构指定账户。(十五)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十六)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服务,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供应链信息服务收费和银行融资利息要严格区分。(十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切实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支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安全、稳定开展,及时按要求向行业自律组织、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自律管理、业务统计监测等所需数据。(十八)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强化供应链信息服务安全性、合规性评估。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各业务参与主体遵循自愿原则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十九)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与行业自律组织做好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本通知及法定职责分工,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的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本通知精神及相关职责,对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二十一)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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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天津OTC“海河之星”最具投资价值企业获《人民日报》点赞
近年来,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资本公司)所属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简称:天津OTC)聚焦重点产业链,以精准的服务模式和全方位的支持体系,积极为企业的发展助力。其中,天津爱思达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思达航天)在2024年“海河之星”最具投资价值企业评选中脱颖而出,不仅实现了自身业务的飞速发展,更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典型案例,近日,获《人民日报》有关天津重点产业链发展报道点赞。“海河之星”最具投资价值企业评选活动由天津OTC发起,这一赛事旨在聚焦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掘和培育助力解决融资难题,推动加速上市进程。在2024年的激烈评选竞争中,爱思达航天凭借其在航空航天新材料领域的卓越创新能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斩获“海河之星最具投资价值企业”称号,吸引了多个投资机构关注。作为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天津OTC立足功能定位,持续构建“公益性、普惠性、专业性”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以融资和上市培育为目标,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服务,满足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元化需求。近三年,累计服务17家企业上市挂牌,促成各类融资超700亿元。随着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于2024年底揭牌运营,天津OTC如虎添翼,努力在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聚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高效服务天津市“十项行动”“三量”“三新”工作和“金创区”“天开园”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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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市领导出席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揭牌启动仪式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 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26日上午,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揭牌启动仪式举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桂平出席并为路演中心揭牌。 揭牌启动仪式前,刘桂平调研了路演中心,详细了解路演中心建设运营情况。他强调,建设路演中心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要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紧密加强与沪深北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协同联动,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力量推动相关产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要进一步深化完善路演中心功能定位、建设目标、业务模块等,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成长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金融与全产业链深度协同,使金融创新更好服务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路演中心将依托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源优势,以服务国家和天津科技创新发展为宗旨,全力建设科技型企业综合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与服务能力,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路演中心线上平台同步启动。(记者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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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天津OTC首单“孵化器+认股权”登记托管成功完成
天津滨海高新区引导孵化器探索投孵联动模式取得重要成果。日前,天津OTC(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通过与天津滨海高新区联动,落地了首单“孵化器+认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这也是继本月初完成瑞颐科技认股权托管后的第二单业务,为我市积极申请中国证监会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奠定了业务基础。 这个首单“花落”天津中关村信息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持有的亿百维(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股权在天津OTC登记托管。亿百维核心业务是提供基建管理系统、工程管理系统等整体解决方案,在信息技术服务上拥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天津中关村信息谷是市级孵化器“滨海中关村(天津自创区)创新中心”的运营主体,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初创企业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业内指出,中关村创新中心通过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孵化服务,获得了企业的认股权,不仅有助于企业在未来股权融资时吸引更多产业投资方,也为创新中心自身带来了股权增值的潜在收益。这种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加速了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快速成长,推动了园区自身的价值提升,为科技产业孵化培育注入了新活力。 天津OTC方面表示,未来将积极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和作用,打造完善的认股权服务体系,促进地方政府、园区、金融机构、科创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多方协同,为科创企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劲动力。(记者岳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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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我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揭牌
同日与全国路演平台以及渤海证券签约开启深度合作 本报讯(记者 岳付玉)我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又有好消息。昨天,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揭牌。科技创新者多了一个高水平的展示与合作舞台。天津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因此更加完善。 路演中心由市金融局指导建设,天津OTC(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运营,着力打造四个平台:天津重大科技项目和优质科技型企业展示平台、支撑科技发展战略的金融资源聚合对接平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的发布应用平台、科技金融创新的赋能平台。 路演中心能为科创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天津OTC方面介绍,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和上市企业的孵化基地,天津OTC将利用其科技金融“桥头堡”和“放大器”的功能与资源优势,建设科技金融路演服务系统和科技企业综合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机构参与体系、区域招商专业服务体系,汇集创投机构和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股权+债权”“融资+融智”“引智+引才”综合金融服务。针对不同需求的企业,提供路演服务、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基地行、并购通、可转债、认股权等公益类、普惠类、专业类产品服务,为极具潜能与竞争力的科创企业铺就宽广通畅的成长壮大之路。 揭牌就“开张”。首场路演就让多家投资机构眼前一亮。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5个优质创新项目依次亮相。它们在技术创新性、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方面均可圈可点,部分项目甚至当场达成合作意向。 昨天,路演中心还分别与上证信息、深证信息、全景网、上证报等全国路演平台以及渤海证券签约,开启深度合作,促进科技金融供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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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天开科创专板启动 首批148家企业入板
为扎实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培育天开园上市潜力企业,天开园管委会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OTC)等有关单位,设立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 昨天,创新热潮喷涌的天开园迎来了天开科创专板启动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天开科创专板依托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建立的“绿色通道、公示审核”联接机制,为天开园企业搭建“区域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的高效上市通道,助力天开园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昨天,费曼动力、炼石网络等148家企业首批完成入板。 “首批入板企业普遍具有科技属性强、企业成长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处长吕云飞说,“目前,天开园累计注册科技型企业已有2000余家,成长速度非常快,天开科创专板企业数量未来也将不断增加。” 为此,在昨天的仪式上,市科技局专门发布了颇具亮点的《天开科创专板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计划围绕助力企业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4个方面,提出开设定制课程、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上市辅导、组织企业学访、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搭建私董交流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包联机制、帮助企业对接创新平台资源、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应用场景、提供定制股权债权融资支持、提供定制科技情报服务、畅通数据跨境通道、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等12项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 近期,天开园核心区企业天润瀚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位于宁河的新厂房已经进入试生产阶段。作为首批入板企业之一,天润瀚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建军告诉记者,进入天开科创专板不仅是对公司发展的认可,也将对公司融资和项目申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公司今后合规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展示将有更多投资人有机会认识和了解企业。 同样首批入板的还有天津东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猛已经摩拳擦掌:“围绕入板后的事宜,公司会成立专班,组织人员尽快启动;同时针对12项服务举措,我们也会逐项对标,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科技局方面表示,天开科创专板的设立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专板设立后,将坚定走科技创新型发展道路,提高专板企业上市转化率。同时,利用“鼎新”计划,为专板企业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诉求,着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深化拓展专板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此外,将进一步丰富天开园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高度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商业论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体系,助力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快速实现上市目标,走向资本市场。 金融“活水”灌溉科创“新苗”。正如天津迪比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刚所言,“天开科创专板的设立,标志着天开园科技金融助力企业发展驶入高速路,展现‘天开速度’,创造‘天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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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天开科创专板正式启动!助力天开园企业规范加速进入资本市场
津云新闻讯:11月4日,天开科创专板启动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活动成功举行。天开园管委会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等有关单位,设立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 仪式上,市科技局局长朱玉兵、市国资委主任张勇为天开科创专板开板。天津证监局副局长胡经生、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张建华、天津OTC董事长周华敏登台与培育层企业代表赛迪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袁强、规范层企业代表数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年雪山、孵化层企业代表佰鸟纵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宁共同鸣锣,并向三位企业代表颁发证书。 市科技局副局长方伟介绍了天开科创专板建设情况,并发布《天开科创专板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围绕助力企业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4个方面,提出开设定制课程、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上市辅导、组织企业学访、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搭建私董交流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包联机制、帮助企业对接创新平台资源、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应用场景、提供定制股权债权融资支持、提供定制科技情报服务、畅通数据跨境通道、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等12项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 挂牌仪式上,首批入板的天开园企业包括费曼动力、炼石网络等共计148家。孵化层企业代表佰鸟纵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宁介绍说:“作为来自天津大学的创业团队,我们是首批入驻天开园的企业,主要研发方向是机器人、互联网技术,由于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充人员、资金和市场,所以在融资上,企业需要进一步扩展,入驻天开科创专板可以助力企业在初创阶段得到更多的扶持。同时,我们也有非常明晰地上市计划,按照目前市场节奏走,有了天开科创专板的助力,赋予企业帮扶支持,我们争取顺利的实现3-5年内上市。” 天津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处长吕云飞说:“为服务培育天开园初创期企业,天开科创专板分为三层级,即孵化层、规范层和培育层,目前处在培育层的企业有33家,从技术实力、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来看,这些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是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设立天开科创专板的目的是通过OTC市场对企业发展起到规范作用,通过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引导企业规范建设运营,更好更快的上市。下一步,我们将通过‘鼎新’计划的12项服务内容,‘一企一策’服务好企业,助力企业更好适应上市规则,尽快助力企业上市。” 据悉,天开科创专板依托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建立的“绿色通道、公示审核”联接机制,为天开园企业搭建“区域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的高效上市通道,助力天开园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 天津OTC董事长周华敏介绍说:“天开科创专板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天开园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措施之一,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式。我们将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初步安排在培育层的企业通过三至五年,经过资本市场的培育和企业发展,助推企业进阶到更高级的资本市场,处在规范层的企业可能需要五至八年。我们未来将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将在天开园发展布局的基础上,发挥天津OTC运营中心作用,连接政策、机构服务企业,另一方面将深化天开科创专板对企业的服务,后续我们将根据首批挂牌企业的标准,吸纳更多天开园企业进入到专板,做大做强天开科创专板。”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专家,海河基金、渤海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科创服务机构、高校创业师生代表参加活动。 (津云新闻记者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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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启动 助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
本报记者吴晓璐11月4日,记者从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获悉,当日,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启动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活动成功举行。据悉,为扎实推进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简称“天开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培育天开园上市潜力企业,天开园管委会会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OTC等有关单位,设立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天开科创专板依托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建立的“绿色通道、公示审核”联接机制,为天开园企业搭建“区域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的高效上市通道,助力天开园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仪式上,天津市科技局介绍天开科创专板建设情况,并发布《天开科创专板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围绕助力企业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4个方面,提出开设定制课程、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上市辅导、组织企业访学、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搭建私董交流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包联机制、帮助企业对接创新平台资源、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应用场景、提供定制股权债权融资支持、提供定制科技情报服务、畅通数据跨境通道、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等12项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天津OTC相关负责人表示,天开科创专板的设立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专板设立后,将坚定走科技创新型发展道路,提振专板企业上市转化率。同时,利用“鼎新”计划,为专板企业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诉求,着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深化拓展专板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此外,将进一步丰富天开园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高度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商业论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体系,助力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快速实现上市目标,走向资本市场。(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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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融资 融智 融资本 天开科创专板正式启动 “鼎新”计划助力企业资本市场纵横驰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培育天开园上市潜力企业,天开园管委会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等有关单位,设立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 11月4日,天开科创专板启动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活动成功举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桂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负责同志出席。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专家,海河基金、渤海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科创服务机构、高校创业师生代表参加活动,见证费曼动力、炼石网络等首批企业入板。天开科创专板依托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建立的“绿色通道、公示审核”联接机制,为天开园企业搭建“区域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的高效上市通道,助力天开园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 仪式上,市科技局介绍天开科创专板建设情况,并发布《天开科创专板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围绕助力企业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4个方面,提出开设定制课程、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上市辅导、组织企业学访、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搭建私董交流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包联机制、帮助企业对接创新平台资源、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应用场景、提供定制股权债权融资支持、提供定制科技情报服务、畅通数据跨境通道、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等12项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 天开科创专板的设立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专板设立后,将坚定走科技创新型发展道路,提振专板企业上市转化率。同时,利用“鼎新”计划,为专板企业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诉求,着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深化拓展专板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此外,将进一步丰富天开园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高度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商业论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体系,助力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快速实现上市目标,走向资本市场。 “天开园将深入研究近期国家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一揽子金融政策,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市科技局副局长方伟表示:“我们将时刻把握政策和资本市场的新动态,以入板企业需求为导向,以‘鼎新’培育计划为抓手,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创新、高效、开放的天开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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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天开科创专板设立 “鼎新”计划发布 助力企业驶入资本市场高速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领导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天津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培育天开园上市潜力企业,天开园管委会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等有关单位,设立天津OTC天开科创专板。11月4日,天开科创专板启动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活动成功举行,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桂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负责同志出席。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专家,海河基金、渤海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科创服务机构、高校创业师生代表参加活动,见证费曼动力、炼石网络等首批企业入板。天开科创专板依托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建立的“绿色通道、公示审核”联接机制,为天开园企业搭建“区域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的高效上市通道,助力天开园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仪式上,天津市科技局介绍天开科创专板建设情况,并发布《天开科创专板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围绕助力企业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4个方面,提出开设定制课程、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上市辅导、组织企业学访、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搭建私董交流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包联机制、帮助企业对接创新平台资源、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应用场景、提供定制股权债权融资支持、提供定制科技情报服务、畅通数据跨境通道、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等12项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天开科创专板的设立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专板设立后,将坚定走科技创新型发展道路,提振专板企业上市转化率。同时,利用“鼎新”计划,为专板企业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诉求,着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深化拓展专板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此外,将进一步丰富天开园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高度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商业论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体系,助力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快速实现上市目标,走向资本市场。(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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