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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津云网:天津新闻点赞天津OTC: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奋发进取谱写新篇章
连日来,天津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足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以“金创区”建设为抓手,天津持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作为产业金融发展区,经开区“于响”中央商务区用改革的手段推进发展,最近,经开区结合区域内不同类型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宝信、宝策、新金融等六栋楼宇,进行盘活,引入相关的融资机构,分别形成数字金融、航运金融、产业金融等六个主题楼宇。 持续深化改革,加强产业和金融互动,经开区还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运营楼宇。新金融大厦,就由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作为运营方。看中经开区聚集企业多融资需求大,天津OTC吸引100多家经常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大厦成立分支机构,并梳理它们的产品,建立基金投资偏好清单。同时,对2000多家中小企业走访,形成了融资需求清单。通过路演进行精准对接。这两天,坐落在经开区的民康生物,就通过天津OTC的帮助,只用三个月,获得了近一亿元的融资。 上个月底,国家四部门联合天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用足用好政策,持续推进改革,市委金融办也将支持经开区,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引入创投、股权等不同类型基金公司。(津云新闻编辑张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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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每周政策速递】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金融对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着眼于提升天津金融业发展质量,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见》从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赋能、推动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快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发展、优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服务、立足地方优势促进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七个方面,提出34条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天津金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天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对天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金融支持,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优化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引进、培育和打造高质量金融运营载体,提高金融资源集聚水平,做强做优金融基础设施,提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发展水平,增强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形成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新模式。推进金融制度规则建设、高质量金融集聚发展、重点金融产业培育、金融产品业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营造等领域依法合规探索实践,在金融与产业协同发展、金融与数字化融合发展上形成示范。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风险,稳妥审慎推进金融开放发展,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赋能,增强创新驱动力(一)健全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科技型企业信贷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提升保险中介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鼓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天津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特点和企业需求,在做好场内业务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设立专门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一级子公司或普惠服务部门,为“专精特新”专板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证券承销等服务,探索形成适合场外市场特点的业务模式和管理制度。支持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平台,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二)完善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应用企业创新积分,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比,扩大科技型企业信贷覆盖面。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创投股权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合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发展科技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新模式发展。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等保险补偿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对接合作,为创业项目发展提供早期资本市场服务。(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培育天使投资人,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全周期科技创新投资体系。支持天津参与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落户,吸引投资周期长、资金体量大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落户天津。支持建设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研究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天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探索完善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全面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与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技型企业。(四)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发展。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开发和产业应用对接,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的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五)加强科技金融政策引领和监测评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依法合规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研究编制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评价规范等科技金融标准。完善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形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良好氛围。三、推动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六)推进数字金融要素资源聚集。支持在津集聚金融信息服务、大数据运营机构等数字资产机构。支持在津落地金融信创适配生态基地,面向金融信创适配、验证提供模拟实验场景。积极构建金融信创云平台。(七)支持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明确数字化转型专职或牵头部门,提升数字化营销、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金融机构重塑智能高效的服务流程,提升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强与数字科技企业合作,推进数字金融研发中心、应用中心、投资中心、孵化中心在津发展。支持天津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八)丰富数字金融应用场景。推动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增量扩面。推动数字技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运用,更好满足绿色低碳发展需求。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设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培育金融科技开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等服务机构,支持稳妥探索在金融领域的合规应用。探索数字人民币在更多场景的试点应用。(九)完善数字化金融监管。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数字金融风险评估,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化转型相关风险管理。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数字信息披露工作机制,完善数字金融安全治理体系。四、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力度(十)培育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立绿色信贷专项授信和考核机制。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绿色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引进培育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保信用评价、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咨询、碳排放和碳足迹核查等服务。(十一)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供给。推广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支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研究探索“保险+碳资产”服务。开展全链条绿色租赁服务,建设全国性新能源设施租赁中心。探索建立传统产业低碳转型金融支持目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传统产业低碳转型发展。支持建立碳账户体系,推动统一碳排放和碳汇核算体系标准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碳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绿色贷款、绿色票据等产品和服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稳妥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规范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发基于碳减排量的碳金融产品。探索针对出口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和碳标签认证。建立气候项目库,优化境外资金投资入库项目管理,鼓励外资多种方式参与入库项目。(十二)开展绿色金融标准试点。支持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建设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率先开展绿色租赁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加强绿色金融发展协调合作,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提升绿色金融领域风险识别、监测、防控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和气候风险评估。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融对接机制。五、加快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获得感(十三)完善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建立实施民营小微企业有效需求对接跟踪机制,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建立实施信用贷款培植机制,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完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定价机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畅通普惠金融政策和产品直达渠道。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向民营小微企业和乡村振兴等领域倾斜。(十四)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供给。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金融产品,形成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的养老金融服务及产品案例。推动金融机构加快网点适老化改造,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更好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养老金融需求。六、优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服务,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十五)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度。支持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优质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合作。(十六)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支持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落实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短期外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供融资产品和汇率避险等方面的服务。(十七)推进自由贸易账户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基于自由贸易账户探索更具突破性和首创性的跨境金融产品。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十八)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十九)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服务。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完善企业境外放款机制。允许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七、立足地方优势,促进产业金融、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二十)推进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业链专业服务团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专项考核制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调增天津先进制造业领域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额度。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设立支持重点产业细化引导基金。(二十一)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便利上下游企业融资。鼓励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探索供应链融资业务新场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加强供应链授信融资。(二十二)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航运金融服务机构在津集聚。支持保险机构为航运相关的物流风险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定制化、专属化保险产品,鼓励航运保险、再保险机构在津开展新业务试点。在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遵循商业自愿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津设立航空、航运租赁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支持优质航运企业入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航运发展提供国际保理服务。支持引进设立航运信息服务、信用评级、海损理算等服务机构。(二十三)提升金融对港口、航运、贸易的支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研发提供综合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适港企业提供结算、跨境融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风险对冲等金融服务。支持在津设立区域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二十四)支持优质资本设立各类专业化租赁公司。在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遵循商业自愿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租赁公司在津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业化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津设立项目公司,拓宽租赁物范围。支持境外合格租赁公司在津落户。支持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和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提高租赁发展能级。(二十五)优化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在津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行业开展团体标准、双保理业务标准、业务合同标准等金融标准建设。(二十六)提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和服务质效。支持开展租赁业外汇政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国际船舶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授信考核指标及统计口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授信穿透到具体项目或资产认定,对深耕绿色、服务小微、支持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在所属集团总部授信额度内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予以单独授信支持。八、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二十七)加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建立科技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风险和资金错配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与数字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规则,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能力,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强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风险管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开放条件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建立基于核心企业全链条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二十八)防控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开展国有企业债务存量风险化解工作,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合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券接续发行。(二十九)防控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风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稳妥有序推动兼并重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质量、加快战略投资者引进、持续深化改革等措施,稳妥化解天津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风险。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分类施策处置风险,持续压降天津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如期完成风险处置目标任务,有效阻断风险扩散和传染。(三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三十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京津冀地区信用体系一体化。鼓励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京津冀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安全有序推进京津冀地区金融统计数据共享。支持南开大学等在津院校建设国家级智库和国际一流金融学科,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金融研究平台和高端金融论坛。支持登记结算、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险精算、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推进金融法治建设,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健全专业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大对金融犯罪、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九、保障措施(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天津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协商机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三十三)加强推动实施。天津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步实施,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在政策引领、专业服务、配套措施等方面持续用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三十四)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专业能力的高端金融人才。鼓励国家金融单位、金融总部机构与天津互派金融干部和金融人才开展交流锻炼。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学会协会等资源协同优势,强化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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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每周政策速递】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天津中小微企业更多政策资讯请来惠企服务小程序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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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每周政策速递】滨海新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再发力 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快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的决定》
7月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加快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部署要求,围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为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效能、积极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格局提供了有效制度供给。 《决定》共13条,规定了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强调知识产权各部门协同联动作用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作用。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滨海新区区域特色,推进京津冀协同保护合作,加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三是在知识产权“同保护”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依法协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惩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五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研究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支持各层级团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六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行政与司法共享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和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支持“一府两院”在行政和司法大数据利用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决定》的出台,是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深化改革、固化创新实践成果的需要,是持续创新、进一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滨海特色的需要,滨海新区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决定》要求,依法行使职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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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将迎重磅政策 数据要素资产化进程将会“更进一步”
7月4日,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副司长张慧星在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要素高层论坛上透露,正在加快研究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文件,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不同属性特点分类施策,部分政策很快就会出台。事实上,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作为探索数据赋能发展新模式的关键一环,一直以来都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重中之重”,相关政策举措接连出台。2022年12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随后,多个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围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推出诸多创新举措。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资深专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副总裁朱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共数据是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管理价值的资产。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的过程中,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资产化是让数据资产动起来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基础制度体系????日益稳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时代浪潮席卷,数据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尤其是事关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数据,成为了实践探索的“试验田”。所谓公共数据是指,由政府机构或其他公共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生成、处理和持有的数据,包括政府事务、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数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晓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有利于让数据资产“活”起来。首先,有助于提升治理能力,通过精准数据分析优化政府决策和服务。其次,为企业提供市场洞察和决策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最后,合理利用公共数据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人员看来,通过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如公共数据场内交易先行先试,有利于增强市场的信心。同时,通过让公共数据优先流动起来,有利于引导市场数据等陆续入场交易,进而逐步实现数据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于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一直都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从中央到地方,接连出台有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例如,从国家层面来看,2022年12月份印发的“数据二十条”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从地方层面来看,北京市发布《关于推进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建设的意见》,成立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上海市出台《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专门章节规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促进条例》,构建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此次,由国家数据局牵头拟颁布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政策将进一步筑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据张彗星介绍,公共数据方面,按照用于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以及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不同的用途,对政务数据共享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分别作出制度安排,重点是鼓励和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范数据运营活动的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仍需探索目前,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引导以及各地积极探索实践,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模式日渐清晰,主要有政府自行开发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公共数据开放模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和公共数据交易模式等五大类。在朱民看来,各地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思路和实践各具特色。以上海为例,其在公共数据管理领域的政策和实践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平台建设、数据运营、产业培育等,加快实现公共数据、行业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开发,可探索和想象的空间很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陈晓华对记者表示,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数据质量和标准化不足、隐私和安全风险、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数据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此外,数据权属安排以及数据开放、授权使用的经济性等问题还有待解决。“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面对挑战,各地需要立足自身优势,勇于创新突破。中国数实融合50人论坛智库专家洪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框架,明确数据权利归属,制定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其次,应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的标准化和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的高效流通。再次,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引入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提供数据清洗、标注、分析等服务,增强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最后,鼓励创新和试点项目,探索公共数据与私人数据融合利用的新模式,在推动数据资产化的同时,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转载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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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每周政策速递】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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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证券日报:新公司法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规范“关键少数”行为????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望在现行证券法主要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规定民事赔偿和行政罚则的基础上,直接针对符合条件的“双控人”在违法侵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点对点”的规定,具有补强原有立法可能存在的薄弱之处的效用。????从司法实践看来,这些新规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李云表示,这些新规在某种意义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一些争议性问题。比如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这些规定都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加大对董事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今年以来,董责险投保明显升温。据平安产险的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22日,今年发布董责险采购公告的A股上市公司家数达294家,较去年6月底增长42.0%,其中有约43.2%为全新采购。????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诸多创新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并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进一步约束抑制,不仅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首先,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其次,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便利中小股东行权。对于行使临时提案权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从百分之三降至百分之一,且公司不得自行提高要求。再次,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最后,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过往实践中出现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集中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比如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中小股东在公司受到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下的收购请求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这些调整都是根据现实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大量争议、吸取了证券监管经验或者司法裁判经验后平衡的结果。????“包括新公司法作出的平衡股东与董事关系的相关规定,都为后续强化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是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各方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种引导、规范,也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李云表示。????法治兴则市场兴。随着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李云表示,相信新公司法能够为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的来看,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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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每周政策速递】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称“小巨人”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2024—2026年,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通过财政综合奖补方式,分三批次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首批先支持1000多家“小巨人”企业,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深化上下联动、央地协同,增强政策实效性、培育系统性和服务精准性,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中央财政资金将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称“一强”),同时支持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三是支持地方探索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不断夯实服务体系。即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出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培育赋能举措,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地方重点向“小巨人”企业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助力企业形成诊断评估、对标对表、改进提升的持续跃迁。鼓励地方立足产业特点,兼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设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三、组织实施(一)组织申报。两部门将根据各省份(含兵团,下同)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小巨人”企业数量,结合各省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绩效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分配拟支持“小巨人”企业名额。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组织企业申报。申请企业须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二)遴选推荐企业。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条件及推进计划,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遴选标准,遴选确定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对在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2021〕2号文)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三)编报方案。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按程序将《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两部门。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四)确定支持对象并批复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各省份《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包括是否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是否在上一轮支持政策中获得支持、是否已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等),推进计划是否符合“三新”、“一强”(包括是否聚焦“三新”、“一强”,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清晰具体,是否具有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等),并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剔除审核不通过的“小巨人”企业后,将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确定中央财政奖补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名单。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五)实施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实施。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需围绕提出的“三新”、“一强”推进计划,用好奖补资金,扎实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具体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企业提出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六)绩效评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推进计划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评价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绩效评价有关情况报两部门,两部门组织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实施期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价,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四、资金安排(一)奖补标准。新一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二)资金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小巨人”企业数量,按奖补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每批次奖补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下达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剩余资金。其中,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三)资金使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避免简单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相关司局制定规范标准,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通知另发。五、其他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严格落实申报审核责任。企业应如实、自主申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地方应采取措施,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围绕申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两部门将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自行分配,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六、2024年第一批工作要求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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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每周政策速递】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商务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2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附件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创新保护制度、保护手段和保护模式,努力实现严格保护、协同保护、精准保护、高效保护、智慧保护,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二)建设目标到2027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系统,严保护的政策和标准更加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加严格,授权确权更加优质高效,快速协同保护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共治合力进一步增强,保护能力显著提升。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大保护工作格局全面形成。到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重点在七个方面开展。(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研究为基础,以强化保护为导向,以保护政策和标准的实施为重点,通过试点带动和示范引领,构建系统完备、执行顺畅、动态调整的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1.完善保护政策制度。制定实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现地理标志认定统一入口、统一出口。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评估体系样例,开展政策实施监测与效果评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研究制定大型赛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加强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网络直播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继续推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健全保护标准规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各级各类标准协同发展。发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完善保护标准体系,深入推进标准实施监督和推广应用。制定面向会展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标准。专栏 1 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标准制定知识产权鉴定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制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二)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完善专门化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和行政裁决。构建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3.加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深化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数额计算等裁判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惩治恶意诉讼工作,稳步探索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优化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4.加强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持续开展专项行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制定实施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研究制定著作权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厉打击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记录仪、移动服务系统等设备装备配备。加快培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专家意见书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支撑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制定行政执法指导手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执法指导工作体系。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审查规程,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协调机制。5.加强行政裁决。强化专利、著作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分层分级处理机制,建立简易程序、繁简分流和快速处理机制,设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绿色通道。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审理机制。探索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推进行政裁决部门联动,推动对故意侵犯、重复侵犯专利权,拒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等行为依法引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统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场所、设备和着装规范要求。加快推进行政裁决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专栏 2 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作,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过程中,充分交流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探索开展专利行政确权与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授权确权行政程序衔接和标准一致。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专利、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解决跨区域规模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突出高质量创造导向,构建审查能力突出、代理服务规范、创新主体满意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到2025年,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5个月,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发明专利结案准确率95%以上,商标审查抽检合格率97%以上。6.提高授权确权质量和效率。积极提高专利、商标申请和审查质量,挖掘有影响力的地理标志,鼓励优良植物新品种培育。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的人才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企业认定、职称评定、高校评价等工作中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数量、授权数量等作为主要条件。动态监测全国专利申请质量。综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审查、集中审查、延迟审查等模式,满足多元化需求。分类推进商标快速审查、暂缓审查。完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流程和审查标准,做好相关审查工作。7.促进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严格规范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准入体系,研究完善商标代理管理制度。完善没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人员担任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专业资质条件。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监管力度,突出人员监管,引导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创新丰富监管工具,推进大数据监管,健全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形成规范经营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强化监管震慑的综合效应。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为主体,以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为支撑,建设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8.完善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力量配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9.建设快保护机构。加强快保护机构建设布局,形成以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为支点,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延伸,梯次布局、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鼓励地方依照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业务范围和运行标准,推进本辖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站等保护机构建设,加强工作统筹和监督管理。专栏 3 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建设到2027年,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快保护机构布局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地方知识产权快保护网络初步建立,快保护机构省级覆盖度达90%,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本覆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基本覆盖千亿级县域特色产业集聚区。强化快速协同保护能力提升,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优化快保护机构绩效考核和第三方满意度评估指标。鼓励采用人才引进、政府雇员等方式充实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力量。培育打造一批产业特色突出、保护能力过硬、服务对象满意的“高精优”快保护机构。10.优化快速协同保护机制。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完善快保护机构产业领域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专利预审情况监测和质量反馈机制。优化快速协同保护业务结构,探索开展资源调配共享、纠纷快速处理、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等试点工作。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健全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引,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公益性维权援助,提供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援助服务。(五)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营造良好保护氛围,构建便捷高效、解纷多元、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11.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提高调解员管理和培训标准化水平。加强诉源治理,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作用,推动诉调对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纠纷。评选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措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指导建设省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站)入展会、入园区。12.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政策。推广使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有关书式。研究制定企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国家标准,培育信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开展面向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健全地方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将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并适时更新。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失信典型案例曝光力度。13.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计划,引导行业商协会开展纠纷解决、信用评价等工作。发挥知识产权保险作用,完善涵盖知识产权各门类各环节的保险产品体系。14.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打造传统媒体、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矩阵。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品牌节、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开展保护宣传。鼓励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持续做好保护政策宣传和成效报道。组织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满意度调查报告。面向创新创业主体、青少年等不同社会群体开发推广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科普读物、动漫、短视频等,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六)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健全机制为手段,加强前瞻布局,强化监测预警,守好创新命脉,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15.完善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适时修订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域外适用规则。加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做好跟踪监测、评价反馈和转让管理,更好保障国家安全。16.健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与科技安全、经济安全等协调机制衔接,共同做好风险研判、协同防控和应对化解。完善保密专利审查和国防专利审查制度。完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工作相结合。17.提升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防控能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政策环境。持续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完善海外分中心工作机制。完善海外纠纷预警、跟踪和应对机制,形成政府指导、机构支持、企业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领域安全风险监管。专栏 4 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建设,全力保障产业链、技术链安全可控。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面向国家战略科技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专员派驻,支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和管理。(七)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鉴定和技术调查,建设信息平台,构建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18.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使用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加大专业人才岗位培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队伍专业人才比例。推动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培训基地。支持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和律师等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专利、商标审查员和版权专业人员组成指导服务队,加强业务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人才培养。19.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和技术调查。完善专利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培养和使用,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建立全国专利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和检验鉴定机构名录库。探索建立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等专业资源支持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机制和途径。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支撑。持续优化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和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审理。专栏 5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聚焦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环节,提供信息服务、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纠纷调解、信用监管和保护中心管理等业务功能,推动实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4 类知识产权权属信息的权威核验和集中查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水平。三、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过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和建设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认真抓好方案落实。(二)加强法治保障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立法研究基础。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建设。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推进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登记等法规规章修订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制订。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研究论证制订官方标志保护规章。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法规制修订。(三)加强条件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四)加强跟踪问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为依托,明确保护体系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共同推进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对积极推进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单位、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激励。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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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每周政策速递】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一核两翼多点”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天开园高标准建设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市、区两级资金,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运营、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企业发展、人才引进等。首期专项资金支持至2027年,根据园区建设发展评估结果每年进行相应调整。核心区每年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两翼多点”拓展区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筹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2.建立园区孵化转化利益分享机制。天开园孵化企业到所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落地转化的,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孵化区分享20%、转化区分享80%,从企业转化落地后实际产生税收的年份开始实行利益分享,分享期为10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用地保障 3.支持天开园土地高效复合利用。支持将天开园建设纳入天津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鼓励集约用地、多元复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建筑,优先享受既有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合理转换部分用地类型,提高配套服务设施比例,支持权利人按程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支持天开园土地多样化供应。天开园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提供用地支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5.支持天开园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天开园区域优先实施城市更新,按照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统一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动实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天开园管委会,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快成果转化体系升级 6.支持高校在天开园转化创新成果。支持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园区内转化,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不低于75%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75%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团队。鼓励在津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在园区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支持园区相关高校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在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并免收挂牌费。落实成果转化后补助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唤醒高校沉睡成果,鼓励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天开园管委会) 7.鼓励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在天开园落地转化。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联合企业且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对单个项目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并以相关项目成果在园区注册企业(高校科研人员参股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备案后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教委、市人社局) 8.拓宽天开园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支持高校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或将职务科技成果委托上述主体管理运营,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天开园管委会) (四)强化金融资本支撑 9.推动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加快运营。发挥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作用,通过参与投资市级天使母基金、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设立的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子基金对创业种子企业最高可投资50万元,对优质创业种子企业最高可投资3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加大高成长企业专项投资力度。充分发挥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作用,支持天开园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并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投资。(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吸引创投资本和金融机构入驻。设立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入驻天开园的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天开园管委会) 12.引导国有创投和担保机构服务园区企业。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园区科技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股份转让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允许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按照管理基金投资园区内科技企业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跟投比例原则上最高10%。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力度,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 13.加快培育上市潜力企业。支持在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天开园科创板块,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入板培育并免收挂牌费,借助绿色通道和公示审核机制,加快园区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开园管委会,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加速创新资源聚集 14.为园区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鼓励市、区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点应用场景面向园区企业开放,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加快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以及信息系统与应用首次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 15.推动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高校院所和海河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通过招募社会化团队或自主运营等方式,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允许将最高50%的收益奖励给运营团队。支持天开园依托本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组建检验检测联盟。鼓励高校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资源向园区企业开放。(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教委) 1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力度。发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授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17.拓展天开园建设资金支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探索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主体在天开园高质量发展 (六)支持科技成果在天开园落地转化 18.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鼓励在津高校科研人员以其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其中以其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的,最高按照结余经费现金出资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20家。(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教委、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9.支持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吸纳京津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到天开园转化,对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经认定登记且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类合同,交易完成后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对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对“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等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天开园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独角兽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等落地天开园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1.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支持天开园入驻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最高按照总投入的20%给予后补贴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在天开园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建设进度进行“里程碑”考核,最高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2.支持建设小试、中试平台。鼓励在天开园建设小试、中试平台,根据建设进度进行“里程碑”考核,最高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分别补贴300万元、10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3.建立高校绩效激励机制。将市属高校参与天开园建设成效纳入市属高校绩效考核评价加分指标。对高校在天开园落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自该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高校获得实际到位资金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累计到位资金的10%给予高校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七)支持优秀人才在天开园创新创业 24.鼓励大学生创业。每年安排最高1000万元资金,对在校大学生在园区创办企业给予0.5万元至1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5.鼓励校友创办企业。支持京津冀高校校友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最高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资助,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100家。(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6.实施科创服务人才奖励。支持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创业导师、法律顾问等在园区开展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战略咨询、创业辅导、专利导航、市场开拓等活动,每年评选一批科创服务人才,并根据服务园区企业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其创新成果、投融资、吸纳就业等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8.做好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对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月和2500元/月的房租补贴,期限3年,并在落户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9.提供全方位生活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协调就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园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进入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就读的,给予相关人才每人最多2名子女学费总额30%的专项补贴,期限3年。为符合规定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医疗保健证,在定点保健医院享受相应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天开园管委会,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八)支持科技企业在天开园快速成长 30.支持园区企业规划发展。支持园区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入驻企业与市场化机构开展合作,制定科学明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及商业计划书,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每年最多择优支持企业50家。(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1.支持园区企业数字化发展。促进园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支持园区入驻企业购买本市算力服务、数字化模型等数字化服务,最高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2.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发展壮大。对园区内新增股权融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实际投资到位6个月后,择优按照投资到位额分梯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3.建立信息共享和贷款贴息机制。建立数字化融资服务平台和园区入驻企业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实现政金企信息互通共享。最高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园区入驻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4.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鼓励园区入驻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最高按照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园区内首次入选“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家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6.设立园区企业成长赋能奖励。围绕发展前景、团队能力、企业成长性、园区贡献等方面对园区入驻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成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发等活动。对园区发展有突出贡献和创业活力充沛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7.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开展转化运用,每年评选最多100项实施转化的优质高价值专利,每个专利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8.支持园区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对园区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最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支持各类机构在天开园集聚赋能 39.实施投资奖励。对投资天开园内天使类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按比例剔除财政性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在天开园内注册设立基金,根据投资园区企业情况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按照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只基金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0.促进校友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全球知名高校校友会作为园区链接创新资源的平台和窗口,承办或协办本市重大校友活动、招才引智等活动,并按照年度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于经备案和评估通过的京津冀高校校友会,前3年给予建筑面积最高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租金和物业费的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1.支持市场化主体服务园区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不包括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和孵化机构),为园区开展活动宣传、资源对接、投资促进等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2.支持科创服务机构服务园区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每年根据服务园区企业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园区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创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十)支持各类平台在天开园竞相发展 43.支持孵化机构提升服务运营能力。对引进的孵化机构,每年按照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开展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后补助。(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4.建立运营公司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天开园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体系。政策执行期内对园区入驻企业前3年的租金和物业费,采取“先征后补、逐步退坡”方式补贴,由运营公司负责考核认定等管理工作,同时每年根据园区运营发展实际需要给予运营公司运营补贴和政策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市场化投融资运营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培育、人才引进等成效,建立运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成效奖励。根据园区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5.支持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建设发展。支持天开园运营公司以现金投入且占股10%至30%的参股方式,分别与京津冀地区重点高校联合成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建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激励机制,依据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成效、工作成效等进行排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天开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相关要求(十一)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围绕天开园规划建设目标任务,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在规范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赋予专项资金使用自主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园区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十二)规范政策措施适用主体和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开园内新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京津冀地区科研院所可参照高校享受本政策措施。对与本政策属于同一事项的其他新增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两翼多点”拓展区应当按照本政策第18条至第45条的内容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3〕3号)同时废止,各类经营主体已获批准或已经享受的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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