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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奋力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奋力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吴清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证监会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工作主线,着力推动资本市场规模的合理增长和结构质量的持续改善,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一、新形势下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这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体现了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当前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正在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的规模扩张转向主要依靠创新引领的效率提升,发展新质生产力已经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创新需要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融资环境,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回报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创造活力,对于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产业和金融高水平循环十分重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也有利于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融资结构,增强经济韧性和抗风险能力,这些都有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紧迫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任务和六大核心要素,指明了建设金融强国的实践路径。从历史经验看,大国崛起都得益于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撑,资本市场在其中发挥了独特而关键的重要作用。经济发展、技术革命与资本市场的兴盛相伴相生。当今世界,金融是大国博弈的必争之地,资本市场在现代金融运行中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从各国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结构演进情况来看,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日益成为一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建设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是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有效破解资本市场自身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二位,商品期货交易额居全球前列,已经到了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的阶段,发展质量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主要矛盾。从融资端看,我国上市公司总量已经不少,但结构尚不合理,头部上市公司科技含量还不高,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从投资端看,资金不稳定、投资行为短期化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中长期资金总量仍然明显不足,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解决好上述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提升资本市场的发展质量。二、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断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发展,就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资本市场风险防控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制度型开放,坚决打好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攻坚战持久战,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和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发展势能不断积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断巩固。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以来,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形势,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一揽子增量政策落地实施,全力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稳市场、稳信心、稳预期,资本市场呈现出积极而深刻的变化。积极参与制定和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和“1+N”政策体系。2024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修订若干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则,形成“1+N”政策体系,系统性重塑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监管底层逻辑。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对构建“长钱长投”的制度环境作出体系化安排。大力发展指数化投资,权益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规模突破3万亿元大关。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快速推出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互换便利已经开展了两次操作,金额超过1000亿元,300多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购、增持再贷款。??坚持依法从严监管。首发上市新申报企业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覆盖面从原先10%左右大幅提高到不低于1/3。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案要案,办理各类案件739件。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当事人承诺案件落地。2024年55家上市公司平稳退市。??持续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2024年,中国证监会会同地方政府全年走访1622家上市公司;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披露并购重组交易2131单;上市公司实施分红2.4万亿元、回购1476亿元,均创历史新高。??着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出台“支持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等政策文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2024年,办结144家企业境外首发上市备案;交易所市场债券融资13.43万亿元,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值创历史新高;发布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平稳上市15个期货期权品种。??三、深化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运行规律的认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体量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多元、跨市场跨境交易广为发展,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征。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对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当前,要重点把握好五个方面的关系。??把握好稳与进的关系。稳是底线,要坚持把防风险摆在首要位置,加强监管、深化改革、服务发展等各方面工作都要充分考虑对二级市场的影响,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增强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努力推动股市平稳发展。进是方向,要坚持以进促稳、以进固稳,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等方面推动一批标志性改革举措和典型案例落地,实现支持经济回升向好与推动自身发展的良性互动。??把握好总量与结构的关系。我国股市、债市、期市体量均居全球前列,已经具备了做优做强的坚实基础。实现新突破,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做优增量、盘活存量上下功夫,不断释放新的发展动能。要坚持用好改革这个重要法宝,通过推动注册制走深走实、引导更多标杆性高科技企业登陆A股市场、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严格常态化退市、畅通资金入市渠道等多种方式,既做实做强基础,又提升优化结构,特别是要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和资金结构,带动资本市场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资本市场是一个内涵丰富、机理复杂的生态体系,股债期、境内外、场内外市场相互联通、产品相互关联,投资者行为相互影响。“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做好资本市场工作必须强化系统观念。一方面,要自觉站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资本市场工作,对各类可能的外部影响见微知著,及时协同相关方面做好各种风险隐患的预防和处置,防止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各项监管政策的相互影响,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统筹,加强政策的一致性评估和协调配合,防止“合成谬误”。??把握好监管与活力的关系。规范有序的市场生态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保障,从严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行为是优化市场生态的必然要求。必须保持定力,持续依法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三公”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监严管的目的是强本强基。要尊重规律、尊重规则,坚持依法监管、分类监管,既抓早、抓小、抓苗头,更打大、打恶、打重点,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在严监严管中体现监管温度和投资者保护的实效,努力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把握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高水平开放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要坚定稳妥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研究借鉴境外市场的有益实践,切实增强A股市场竞争力、吸引力。另一方面,要着重处理好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放得开”与“看得清”和“管得住”、在岸与离岸市场等关系,着力提升开放环境下的风险防控水平和监管能力,坚决防范外部输入性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四、下一阶段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我国经济面临的内外部形势作了全面深刻的分析,为科学研判资本市场发展形势指明了方向。2025年,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多变,外部输入性风险加大与内部风险因素交织叠加。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政策工具丰富,回旋余地大。特别是在今年,我国宏观政策取向更加积极有为,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大,资本市场自身投资价值进一步凸显。要全面理性客观辩证看待市场形势,既正视风险挑战,更要坚定信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资本市场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以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为主线,以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为动力,强本强基、严监严管,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和“1+N”政策体系落地见效,不断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坚持稳字当头,全力形成并巩固市场回稳向好势头。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住股市的重要要求,强化境内外、场内外、期现货联动监测监管,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者行为的监测分析,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方面更好发挥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效用,丰富稳市政策工具,做好增量政策储备。做好债券市场风险防控,落实好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化债等政策措施,坚决防范风险叠加共振。加强与市场的主动沟通,完善新闻发言人等制度机制,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健全舆论引导责任制,压实上市公司、行业机构声誉管理责任。整治非法荐股等乱象,坚决打击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财产安全的违规行为。??加快改革开放,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抓紧落地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在投资端,会同相关方面全力抓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地执行,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全面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提高投资A股规模和比例,加快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深化公募基金改革,推动建立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支持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在融资端,研究制定更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专门政策安排,深化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改革,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优化境外上市备案制度,稳步拓展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继续推动资本市场“惠港5条”落实落地,大力支持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积极稳妥拓展与境外市场合作。??聚焦主责主业,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坚持惩、防、治并举,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发挥证监会机关司局—派出机构—交易所“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优势,强化日常监管的修复和纠正功能,发挥好稽查执法对重大恶性违法行为的重拳治理效能。快、准、狠打击违法违规,集中力量查办财务造假、“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行为,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手段,“追首恶”、“惩帮凶”,加大对涉案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深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法,出台中小投资者保护政策措施文件,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等制度机制。强化科技赋能监管,用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破除“数据孤岛”,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强化功能发挥,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制定发布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健全覆盖各类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需求的股债期产品和服务体系。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抓好“创投十七条”、“科创板八条”等政策文件的落地实施,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促进畅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多元化退出渠道。健全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提高产业债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加快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建设,稳步拓宽基础资产范围。聚焦农业强国、制造强国、绿色转型等重点,完善期货品种布局,提升产业客户参与度。着力提升行业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新质生产力和居民财富管理的综合能力,推动建设一流投行和投资机构。??注重固本强基,培育更多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加大力度防假打假,落实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财务造假等线索发现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发挥等市场约束。全面落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加大上市公司分红、回购激励约束,倡导注销式回购,引导盈利和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增加分红频次、提高分红水平,着力提升投资者回报。进一步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完善“并购六条”配套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走访覆盖面,推动改善经营管理绩效。健全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后监管,加快完善退市过程中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突出刀刃向内,纵深推进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强化中央巡视整改落地见效,有效践行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进一步提升监管的专业能力。保持对资本市场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全力支持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深化证券发行审核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穿透式治理力度,巩固深化政商“旋转门”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持续发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切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把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更好结合起来,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努力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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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中国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两项行业规范
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等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架构、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文档及其属性、可验证凭证及其属性、可验证表述及其属性、分布式数字身份的关键业务流程、基于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和可验证凭证的数据流通机制。标准适用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服务的企业和投资者、数据提供方、监管部门等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建设或应用,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跨域身份认证和可信数据流通,为构建基于“监管链—业务链”双层架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提供坚实基础。 《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要求和分配规则,并提供了企业编码、产品编码和投资者编码参考示例。标准的制定实施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按照统一的编码标准进行登记托管和投资者管理,有利于企业、产品、投资者的规范管理,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着力做好数据治理和业务服务标准制定工作,促进数据治理和业务服务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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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区域性股权市场行业资讯速递》(2024年12月)
政策要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25年若干重点任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的九项重点任务中包括: 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培育未来产业。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积极运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高质量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加强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的通知》,推动加快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以下简称全国行活动)以“一月一链益企畅融”为主题,着重面向优质中小企业、产业链关键节点中小企业等重点中小企业群体,发挥“股、贷、保、担”综合融资手段作用,通过组织各类对接活动,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支持链上中小企业。全国行活动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组织方式,开展宣传培训、产品推介、股权融资对接、信贷融资对接、保险服务对接、并购重组对接、产业对接、政策对接等活动,并由各相关金融机构设置网络服务专区,推出公益直播、金融机构展示、专属金融产品展示、金融知识宣讲等服务。下一步,各部门将扎实推进全国行活动,深入市县、集群、园区,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重点中小企业群体,推动活动不断走深走实。聚焦津门“信用天津”领跑全国 日前“信用中国”公布的最新一期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结果中,天津市综合信用指数为88.58,位居全国36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综合信用排名榜首。据了解,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依法推动市、区946家信源单位归集共享信用信息,累计归集公共信用信息54.5亿余条,数据类目达5018项。该平台为各部门、社会机构提供定制化数据服务,部署对外数据查询接口363个,今年已累计提供接口查询服务近1320万次。 以信用信息为基础,天津强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信易贷”平台累计发放贷款789.9亿元,其中为民营企业发放贷款690.4亿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为破解证明开具难题,天津将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领域拓展至40个,信用主体拓展至自然人,今年以来无违法违规证明替代报告下载量达3359份,替代证明数量67905份。此外,天津积极推动建设信用旅游、信用出行、信用购物、信用停车等30大类近340个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海河分”信用惠民小程序访问人数突破81.6万次,累计惠民金额290万元,获评国家首批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揭牌 12月下旬,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实现揭牌。路演中心由市金融局指导建设,天津OTC(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运营,着力打造四个平台:天津重大科技项目和优质科技型企业展示平台、支撑科技发展战略的金融资源聚合对接平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的发布应用平台、科技金融创新的赋能平台。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和上市企业的孵化基地,天津OTC将利用其科技金融“桥头堡”和“放大器”的功能与资源优势,建设科技金融路演服务系统和科技企业综合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机构参与体系、区域招商专业服务体系,汇集创投机构和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股权+债权”“融资+融智”“引智+引才”综合金融服务。针对不同需求的企业,提供路演服务、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基地行、并购通、可转债、认股权等公益类、普惠类、专业类产品服务,为极具潜能与竞争力的科创企业铺就宽广通畅的成长壮大之路。路演中心当天还分别与上证信息、深证信息、全景网、上证报等全国路演平台以及渤海证券签约,开启深度合作,促进科技金融供需对接。天津OTC首单“孵化器+认股权”登记托管成功完成 日前,天津OTC(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通过与天津滨海高新区联动,落地了首单“孵化器+认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这也是继12月初完成瑞颐科技认股权托管后的第二单业务。该业务中,天津中关村信息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亿百维(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股权在天津OTC登记托管。亿百维核心业务是提供基建管理系统、工程管理系统等整体解决方案,在信息技术服务上拥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天津中关村信息谷是市级孵化器“滨海中关村(天津自创区)创新中心”的运营主体,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初创企业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同业创新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正式启动 12月27日下午,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启动仪式在合肥高新区中安创谷科技园全球路演中心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安徽证监局、省国资委主办,省股交中心、科大硅谷、中安创谷联合承办。 启动仪式上,正式发布《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七项重点任务,努力构建具有鲜明安徽特色、全国领先的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平台。上股交专精特新企业CEO俱乐部正式揭牌成立 2024年12月18日,上股交专精特新企业CEO俱乐部揭牌启动仪式暨首场沙龙活动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举办。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企业CEO群体是中国经济的内在驱动,专精特新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为上海重要的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聚焦专精特新特质的CEO群体,发起设立“上股交专精特新企业CEO俱乐部”,是进一步优化对专精特新CEO群体提供上海特色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服务的又一切实举措。山西股交联合香港交易所开展入企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与香港交易所合作备忘录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山西省企业进军港交所,12月12日下午,港交所环球上市服务部副总裁王晓芳、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任志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山证国际融资有限公司等机构专家一行赴忻州市开展入企服务。入企服务组一行先后深入天宝集团、金宇科林2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详细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及上市挂牌计划等内容。港交所专家详细介绍了港交所背景、融资情况、上市制度及审核要点。与会专家针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给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专业化建议,围绕企业创新发展要求、企业财务规范治理、股权架构设计、上市准备工作等进行了深入交流。S基金工作座谈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召开 为研究培育以S基金为核心的股权基金流动体系,江苏省委金融办于12月11日下午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召开S基金工作座谈会。会议就国有资本参与S基金交易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讨论。与会人员认为,当前省内存量国资基金份额有较为明确的退出需求,但S交易决策流程冗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项目尽调难度大,国资基金份额估值定价存在诸多限制条件。与会各方就政策解读、业务痛点、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会议交流了省内各地市S基金的设立运营情况,并对省级层面设立S基金对活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畅通国有私募基金投资与退出良性循环的价值功能给予肯定。与会各方表示,将持续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的建设运营,共同为省内私募股权基金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广东股交被认定为2024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 12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通知》,经过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多个环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被认定为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之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是广州市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全国首支认股权策略行权主题基金落地北京 日前,全国首支认股权策略行权主题基金即认股权(北京)先导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认股权基金”)在京成功落地。该基金在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方面积极探索模式创新、为打造首都科技金融服务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提供“北京样本”。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管”)所属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北股交”)作为全国首家获批建设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试点单位,积极构建适配市场需求的平台功能体系,聚焦认股权这一能够有效链接“股债联动”的金融工具,联合市属国企中关村发展集团所属中关村资本、北京银行所属北银理财作为基石投资人共同筹建,目标规模10亿元、首期1亿元。12月5日,认股权基金在昌平区完成工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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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用好资本市场改革政策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出台落实资本市场近期改革政策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落实近期资本市场改革政策,用好用足政策支持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资本市场近期改革政策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对标对表中央一揽子增量支持政策、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资本市场和创新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需求、实体经济资本市场需求等维度,坚持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原则,覆盖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企业培育、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加强组织保障六个方面,提出21项具体措施。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方面,重点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再融资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其中,通过用好沪深北交易所专业资源、优质中介机构市场资源、政府引导基金资源等资源,配套定期分析机制、常态化走访机制、问题协调解决机制等三项机制,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链整体发展;指导上市公司用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完善市值管理制度等,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推动上市公司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并进一步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在加强上市企业培育方面,重点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加强拟上市企业培训,提高上市后备企业质量。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搭建综合路演服务平台,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资本市场服务。在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方面,切实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放宽对海河产业基金在返投比例、投资集中度、普通合伙人注册地等方面的限制,着力打造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基金群。支持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进一步畅通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丰富科创企业融资服务工具。在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纳入名单,申报互换便利,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获取和股票增持能力。吸引保险公司在天津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吸引理财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系私募证券基金在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交易。在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方面,将制定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更好引导期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期货经营机构,推动在津设立区域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和流转中心。若干措施着眼打基础、利长远,创新性提出建设政策库、案例库、标的库、项目库,其中,政策库、案例库覆盖资本市场各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借鉴参考;标的库重点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标的资源;项目库重点为私募股权基金储备、对接项目资源。四个库的建设将为做好资本市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支撑,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落实落细若干措施,高标准建设政策库、案例库、标的库、项目库,加大各项工作措施推动落实力度,切实将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政策转化为推动天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强大动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关于落实资本市场近期改革政策的若干措施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深入贯彻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努力提振资本市场”部署,落实资本市场近期改革政策,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制定措施如下:一、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1.建立并运行政策库、案例库、标的库,为做好资本市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建立政策库。结合《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系统梳理证券监管等部门关于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要点分析研判,针对性开展培训宣传。(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配合)建立案例库。分类梳理并购重组、再融资、创新品种债券等资本市场典型案例,加强对案例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案例推广,指导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参照实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配合)建立标的库。全面摸排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和天开科创专板等板块优质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了解被并购重组意愿,按不同产业链梳理形成标的库并动态更新,丰富并购重组标的资源。(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2.持续推进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链整体发展。用好三类资源。用好沪深北交易所专业资源,积极争取在政策培训、资源对接等方面加大对我市支持力度。(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用好优质中介机构市场资源,针对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求,积极在标的库中遴选匹配项目,协助市场化对接并购重组标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用好政府引导基金资源,支持海河产业基金与优质上市公司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母基金对产业带动效果显著的单个企业投资额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限制的可申请豁免,支持地方国资企业与优质上市公司围绕重点产业链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配套三项机制。建立完善定期分析机制,及时梳理上市公司情况,筛选并购重组重点推动目标企业。(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配合)深化常态化走访机制,根据企业或所在区域需求,精准组织对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跟踪,发挥《天津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制定的市级层面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3.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切实用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配合)完善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督促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制定并公开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督促股价长期低于净资产的上市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天津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配合)加强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量化评价市属国有上市公司市场表现和市值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市国资委负责)4.推动开展再融资。用足用好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科技型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持保障,提升再融资工具利用水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牵头,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5.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上市公司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包括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建立内部追责机制等。(天津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用好我市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务数据共享,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切实防范财务造假,强化对配合造假者处置,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证监局配合)二、持续加强上市企业培育6.加快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根据沪深北交易所不同板块定位,指导企业合规合理选择上市地。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上市。(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7.加强拟上市企业培训。持续发挥沪深北交易所天津服务基地作用,加强与港交所合作,扩大实地走访、政策培训等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加强与中介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作,提高上市后备企业质量。(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8.加强科技金融综合路演服务。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搭建综合路演服务平台,重点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资本市场服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配合)三、扎实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9.建立项目库。全面摸排重点产业链和天开高教科创园等重点园区优质项目,梳理海河产业基金、天使母基金投资项目,为私募股权基金储备、对接项目资源。(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10.打造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基金群。建立跟踪联动机制,组织海河产业基金加快首批基金设立进度,支持五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海河产业基金、相关区、国企以及社会资本等拓展合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海河产业基金配合)11.切实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基金设立过程中,对海河产业基金在返投比例、投资集中度、普通合伙人注册地等方面超过《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制的,支持其根据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协商情况,适当参考其他城市同类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基金设立条件,对有关要求申请豁免。(市财政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海河产业基金配合)12.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进一步畅通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丰富科创企业融资服务工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天津金融监管局配合)13.加大创新创业资本招引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发挥天使母基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大对早期企业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配合)14.制定我市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措施,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单位配合)四、有力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15.积极申报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纳入名单,申报互换便利,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获取和股票增持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牵头,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国资委配合)支持天弘基金等机构积极发展权益类基金。(天津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配合)16.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吸引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吸引理财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系私募证券基金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交易。(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五、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17.制定促进天津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更好引导期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18.培育壮大期货经营机构。推动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并购重组、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头部期货公司,为实体企业提供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优质综合服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19.推动在津设立区域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和流转中心,推进与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功能互补,实现仓单质押一站式登记。推进区域间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数字仓库的仓单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打造现代化大宗商品仓单注册及流通体系。(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配合)六、组织保障2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本市场改革政策落实工作专班,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天津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海河产业基金组成,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中介机构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导推动,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其他专班成员单位配合)21.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宣传我市落实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工作成效,积极营造我市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良好氛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牵头,其他专班成员单位配合)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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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津云网:天津新闻点赞天津OTC: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奋发进取谱写新篇章
连日来,天津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足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以“金创区”建设为抓手,天津持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作为产业金融发展区,经开区“于响”中央商务区用改革的手段推进发展,最近,经开区结合区域内不同类型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宝信、宝策、新金融等六栋楼宇,进行盘活,引入相关的融资机构,分别形成数字金融、航运金融、产业金融等六个主题楼宇。 持续深化改革,加强产业和金融互动,经开区还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运营楼宇。新金融大厦,就由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作为运营方。看中经开区聚集企业多融资需求大,天津OTC吸引100多家经常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大厦成立分支机构,并梳理它们的产品,建立基金投资偏好清单。同时,对2000多家中小企业走访,形成了融资需求清单。通过路演进行精准对接。这两天,坐落在经开区的民康生物,就通过天津OTC的帮助,只用三个月,获得了近一亿元的融资。 上个月底,国家四部门联合天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用足用好政策,持续推进改革,市委金融办也将支持经开区,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引入创投、股权等不同类型基金公司。(津云新闻编辑张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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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每周政策速递】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金融对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着眼于提升天津金融业发展质量,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见》从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赋能、推动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快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发展、优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服务、立足地方优势促进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七个方面,提出34条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天津金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天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对天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金融支持,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优化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引进、培育和打造高质量金融运营载体,提高金融资源集聚水平,做强做优金融基础设施,提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发展水平,增强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形成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新模式。推进金融制度规则建设、高质量金融集聚发展、重点金融产业培育、金融产品业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营造等领域依法合规探索实践,在金融与产业协同发展、金融与数字化融合发展上形成示范。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风险,稳妥审慎推进金融开放发展,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赋能,增强创新驱动力(一)健全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科技型企业信贷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提升保险中介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鼓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天津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特点和企业需求,在做好场内业务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设立专门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一级子公司或普惠服务部门,为“专精特新”专板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证券承销等服务,探索形成适合场外市场特点的业务模式和管理制度。支持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平台,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二)完善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应用企业创新积分,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比,扩大科技型企业信贷覆盖面。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创投股权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合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发展科技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新模式发展。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等保险补偿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对接合作,为创业项目发展提供早期资本市场服务。(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培育天使投资人,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全周期科技创新投资体系。支持天津参与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落户,吸引投资周期长、资金体量大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落户天津。支持建设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研究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天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探索完善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全面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与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技型企业。(四)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发展。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开发和产业应用对接,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的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五)加强科技金融政策引领和监测评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依法合规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研究编制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评价规范等科技金融标准。完善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形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良好氛围。三、推动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六)推进数字金融要素资源聚集。支持在津集聚金融信息服务、大数据运营机构等数字资产机构。支持在津落地金融信创适配生态基地,面向金融信创适配、验证提供模拟实验场景。积极构建金融信创云平台。(七)支持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明确数字化转型专职或牵头部门,提升数字化营销、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金融机构重塑智能高效的服务流程,提升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强与数字科技企业合作,推进数字金融研发中心、应用中心、投资中心、孵化中心在津发展。支持天津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八)丰富数字金融应用场景。推动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增量扩面。推动数字技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运用,更好满足绿色低碳发展需求。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设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培育金融科技开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等服务机构,支持稳妥探索在金融领域的合规应用。探索数字人民币在更多场景的试点应用。(九)完善数字化金融监管。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数字金融风险评估,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化转型相关风险管理。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数字信息披露工作机制,完善数字金融安全治理体系。四、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力度(十)培育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立绿色信贷专项授信和考核机制。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绿色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引进培育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保信用评价、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咨询、碳排放和碳足迹核查等服务。(十一)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供给。推广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支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研究探索“保险+碳资产”服务。开展全链条绿色租赁服务,建设全国性新能源设施租赁中心。探索建立传统产业低碳转型金融支持目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传统产业低碳转型发展。支持建立碳账户体系,推动统一碳排放和碳汇核算体系标准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碳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绿色贷款、绿色票据等产品和服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稳妥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规范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发基于碳减排量的碳金融产品。探索针对出口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和碳标签认证。建立气候项目库,优化境外资金投资入库项目管理,鼓励外资多种方式参与入库项目。(十二)开展绿色金融标准试点。支持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建设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率先开展绿色租赁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加强绿色金融发展协调合作,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提升绿色金融领域风险识别、监测、防控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和气候风险评估。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融对接机制。五、加快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获得感(十三)完善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建立实施民营小微企业有效需求对接跟踪机制,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建立实施信用贷款培植机制,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完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定价机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畅通普惠金融政策和产品直达渠道。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向民营小微企业和乡村振兴等领域倾斜。(十四)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供给。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金融产品,形成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的养老金融服务及产品案例。推动金融机构加快网点适老化改造,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更好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养老金融需求。六、优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服务,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十五)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度。支持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优质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合作。(十六)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支持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落实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短期外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供融资产品和汇率避险等方面的服务。(十七)推进自由贸易账户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基于自由贸易账户探索更具突破性和首创性的跨境金融产品。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十八)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十九)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服务。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完善企业境外放款机制。允许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七、立足地方优势,促进产业金融、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二十)推进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业链专业服务团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专项考核制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调增天津先进制造业领域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额度。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设立支持重点产业细化引导基金。(二十一)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便利上下游企业融资。鼓励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探索供应链融资业务新场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加强供应链授信融资。(二十二)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航运金融服务机构在津集聚。支持保险机构为航运相关的物流风险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定制化、专属化保险产品,鼓励航运保险、再保险机构在津开展新业务试点。在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遵循商业自愿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津设立航空、航运租赁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支持优质航运企业入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航运发展提供国际保理服务。支持引进设立航运信息服务、信用评级、海损理算等服务机构。(二十三)提升金融对港口、航运、贸易的支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研发提供综合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适港企业提供结算、跨境融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风险对冲等金融服务。支持在津设立区域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二十四)支持优质资本设立各类专业化租赁公司。在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遵循商业自愿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租赁公司在津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业化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津设立项目公司,拓宽租赁物范围。支持境外合格租赁公司在津落户。支持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和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提高租赁发展能级。(二十五)优化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在津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行业开展团体标准、双保理业务标准、业务合同标准等金融标准建设。(二十六)提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和服务质效。支持开展租赁业外汇政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国际船舶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授信考核指标及统计口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授信穿透到具体项目或资产认定,对深耕绿色、服务小微、支持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在所属集团总部授信额度内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予以单独授信支持。八、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二十七)加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建立科技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风险和资金错配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与数字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规则,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能力,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强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风险管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开放条件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建立基于核心企业全链条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二十八)防控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开展国有企业债务存量风险化解工作,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合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券接续发行。(二十九)防控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风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稳妥有序推动兼并重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质量、加快战略投资者引进、持续深化改革等措施,稳妥化解天津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风险。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分类施策处置风险,持续压降天津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如期完成风险处置目标任务,有效阻断风险扩散和传染。(三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三十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京津冀地区信用体系一体化。鼓励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京津冀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安全有序推进京津冀地区金融统计数据共享。支持南开大学等在津院校建设国家级智库和国际一流金融学科,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金融研究平台和高端金融论坛。支持登记结算、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险精算、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推进金融法治建设,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健全专业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大对金融犯罪、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九、保障措施(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天津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协商机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三十三)加强推动实施。天津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步实施,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在政策引领、专业服务、配套措施等方面持续用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三十四)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专业能力的高端金融人才。鼓励国家金融单位、金融总部机构与天津互派金融干部和金融人才开展交流锻炼。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学会协会等资源协同优势,强化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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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每周政策速递】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天津中小微企业更多政策资讯请来惠企服务小程序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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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每周政策速递】滨海新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再发力 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快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的决定》
7月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加快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部署要求,围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为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效能、积极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格局提供了有效制度供给。 《决定》共13条,规定了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强调知识产权各部门协同联动作用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作用。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滨海新区区域特色,推进京津冀协同保护合作,加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三是在知识产权“同保护”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依法协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惩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五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研究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支持各层级团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六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行政与司法共享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和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支持“一府两院”在行政和司法大数据利用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决定》的出台,是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深化改革、固化创新实践成果的需要,是持续创新、进一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滨海特色的需要,滨海新区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决定》要求,依法行使职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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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将迎重磅政策 数据要素资产化进程将会“更进一步”
7月4日,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副司长张慧星在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要素高层论坛上透露,正在加快研究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文件,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不同属性特点分类施策,部分政策很快就会出台。事实上,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作为探索数据赋能发展新模式的关键一环,一直以来都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重中之重”,相关政策举措接连出台。2022年12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随后,多个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围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推出诸多创新举措。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资深专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副总裁朱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共数据是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管理价值的资产。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的过程中,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资产化是让数据资产动起来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基础制度体系????日益稳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时代浪潮席卷,数据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尤其是事关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数据,成为了实践探索的“试验田”。所谓公共数据是指,由政府机构或其他公共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生成、处理和持有的数据,包括政府事务、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数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晓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有利于让数据资产“活”起来。首先,有助于提升治理能力,通过精准数据分析优化政府决策和服务。其次,为企业提供市场洞察和决策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最后,合理利用公共数据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人员看来,通过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如公共数据场内交易先行先试,有利于增强市场的信心。同时,通过让公共数据优先流动起来,有利于引导市场数据等陆续入场交易,进而逐步实现数据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于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一直都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从中央到地方,接连出台有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例如,从国家层面来看,2022年12月份印发的“数据二十条”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从地方层面来看,北京市发布《关于推进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建设的意见》,成立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上海市出台《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专门章节规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促进条例》,构建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此次,由国家数据局牵头拟颁布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政策将进一步筑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据张彗星介绍,公共数据方面,按照用于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以及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不同的用途,对政务数据共享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分别作出制度安排,重点是鼓励和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范数据运营活动的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仍需探索目前,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引导以及各地积极探索实践,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模式日渐清晰,主要有政府自行开发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公共数据开放模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和公共数据交易模式等五大类。在朱民看来,各地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思路和实践各具特色。以上海为例,其在公共数据管理领域的政策和实践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平台建设、数据运营、产业培育等,加快实现公共数据、行业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开发,可探索和想象的空间很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陈晓华对记者表示,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数据质量和标准化不足、隐私和安全风险、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数据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此外,数据权属安排以及数据开放、授权使用的经济性等问题还有待解决。“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面对挑战,各地需要立足自身优势,勇于创新突破。中国数实融合50人论坛智库专家洪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框架,明确数据权利归属,制定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其次,应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的标准化和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的高效流通。再次,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引入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提供数据清洗、标注、分析等服务,增强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最后,鼓励创新和试点项目,探索公共数据与私人数据融合利用的新模式,在推动数据资产化的同时,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转载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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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每周政策速递】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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